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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创新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1-2-17

(一)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调整中关村的发展目标
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创新型城市的战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作为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条例》提出了中关村新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这样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既适应了国内外高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也符合中关村以人才为本、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带动作用。

(二)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
一是为了支持企业设立,总结《园区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了工商管理措施,以便企业设立,比如,企业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可以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科技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协商,简化验资手续,企业章程实行备案等。
二是为了支持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设立,草案规定: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冠以“中关村”字样;对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三是为了统筹示范区的人才发展,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三)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为了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规定: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和产业联盟参与承担科技重大专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市有关部门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支持示范区的创新创业主体开展产学研用交流与合作。
二是为了提高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草案规定:政府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鼓励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创制标准、成立标准联盟,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四)深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大金融对科技的支撑力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规定:一是在直接融资方面,要求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对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到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二是在间接融资方面,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三是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投资业务。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购买保险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五)加强示范区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统筹
为了解决示范区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一是明确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规定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二是明确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三是提出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四是在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

(六)加强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为了优化示范区软环境建设,统筹整合资源,提高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规定:一是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配置,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型人才服务、新技术应用推广和新产品政府采购等工作。二是对政府服务的原则性要求,比如,简化程序、缩短期限、科学民主决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等。三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四是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五是市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并统筹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区的重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六是要求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示范区统计机构,建立并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

政策链接:http://www.zgc.gov.cn/zcf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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